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5日发文宣布,将于9月1日起将境内银行纳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旨在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今日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
该《通知》取消了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并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
外管局称,今日发布的文件与2009年《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管理原则、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
中国于2009年8月施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便利化,扩大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允许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