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权利义务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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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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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即发集团董事长陈玉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您”的称谓,有一种温暖和受到尊重的感觉。她认为,这简单的一个字,反映出税务部门征税观念和对征纳关系定位的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并负有10项义务。公告的行文非常有特点,全文对纳税人都称呼为“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打包”公布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告一出,立即引发社会热议,肯定者有之,期待者有之。日前,记者采访了多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听取他们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专家认为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得税收在“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更多“人性”。
陈玉兰认为,过去纳税人权利的界定比较模糊、抽象,而今权利明晰之后,有利于纳税人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她对纳税人14项权利中居第一位的知情权非常看重,她认为这给纳税人行使税收监督权等权利提供了前提条件。纳税人只有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心中有数,监督起来才能理直气壮。“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的发布,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她说。
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昭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后,他深感其出台的意义重大、深远。朱昭最大的体会是,公告强调了征纳双方的对等关系,体现出对纳税人的人文关怀。过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只有零星体现,不够系统和集中,许多公民对自己是不是纳税人不是很清楚。公告的发布,有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其在纳税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告知纳税人所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方便其准确、快捷地完成纳税事宜,也可促进其纳税遵从度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也使征纳双方从名义上的平等向实质上的平等迈出一大步,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赖衍达也表示,明确纳税人的多项权利和义务,体现出对纳税人的极大尊重,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一直以来,国家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对其进行明确,让纳税人不仅能感受到纳税光荣,更能感受到国家对纳税人的尊重。
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孙威告诉记者:“在很多纳税人看来,与税务部门打交道有意无意间总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希望权利和义务的公布能够改变人们的这种看法。”但他更希望,公告内容能从纸面上落实到税务部门的行动中,充分做到尊重广大纳税人的权利。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也有人对记者表示,关于纳税,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就是“纳税光荣,逃税可耻”,但这话只是对纳税人义务的强调,却并没有告知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如果纳税人总是处于一种权利模糊的状态下,就会错以为自己只有纳税义务,没有对等的权利。这也自然导致人们消极地对待纳税,从而引发逃避缴税行为。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博士对政府行为素有研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权利和义务放在一起公布,而且以2009年1号公告的形式来发布,彰显出国家对税收征纳双方地位同等的重视和强调。税收具有“三性”,分别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此前民众了解较多的是强制性和无偿性,本次权利和义务的发布,是对法定固定性的进一步丰富。“税务部门对征纳关系进行重新定义,使得税收在‘三性’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更多‘人性’”。
在赵杰看来,公告规定的14项纳税人权利共分为3大类。前3项权利知情权、保密权和税收监督权,属于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总体性基本权利;权利的第4项到第9项,包括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等,是从方便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的角度确定的,也表明在不违背法定规范性的前提下,政策具有宽松性和灵活性;第10项到第14项权利,主要涉及纳税人质疑政府行为,要求赔偿等方面。
赵杰说,明确权利义务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高征收效率。同时,要保证纳税人享受到这些权利,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纳税服务的模式和流程都应及时进行创新。他还表示,在公告的基础之上,接下来各级税务部门还要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进行一些必要的解释和宣传,让纳税人具体了解应如何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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