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册税务师作为具有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服务组织,已经成为连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协助税务机关优质征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的今天,是否单靠税务机关投入人力物力,是否可以在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与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合理的有偿服务相结合方面作一些探索,如何管好用好注册税务师这支队伍,对于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加强税收征管、组织收入、队伍建设等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纳税服务、税务机关、纳税人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提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新时期的纳税服务可界定为:税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的总称。
尽管税务机关与注册税务师都对纳税人提供服务,但二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属于行政行为,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有偿服务。注册税务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自愿接受委托,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的今天,是否单靠税务机关投入人力物力,是否可以在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与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合理的有偿服务相结合方面作一些探索,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新发展年”中,进一步认识注册税务师的作用,管好用好这支队伍,对于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加强税收征管、组织收入、队伍建设等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年2月23日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发挥公益类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由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和税收征收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社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在经济生活中,为了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节约纳税成本和减少涉税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和依靠提供专业服务的涉税中介机构办理涉税事项。这种社会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客观上要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这种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税务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税务部门而言,近几年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大量的减少,正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也为注税行业开展涉税业务提供了空间,客观上促进了行业发展,其作用也日渐显现。
第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落实这些制度和办法,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要求更高,执法风险加大。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大量的审核取证、客观评判和职业推断,对委托办理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提供参考依据,不仅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防范税收执法的风险;同时,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起到了监督作用,有利于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是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客观要求。
第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机构,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明确;二是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三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四是征纳双方沟通渠道畅通,征纳关系融洽。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由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和它在整个征纳关系所处的中介地位决定的。
一是注册税务师的服务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和经济现象的各个层面,通过开展涉税业务,宣传辅导和系统讲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内涵,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要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所处的社会中介地位,有利于客观评价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严密性和合理性,评价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评价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并将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为完善税收立法、调整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桥梁与纽带,已成为融洽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征纳双方在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上,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甚至发生争议。注册税务师处于中介地位,一方面能够较为客观地向纳税人解释税收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也能够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与诉求,协调征纳双方争议,为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供磋商平台和畅通沟通渠道。
四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能够充分占有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是否依法足额纳税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也比较深透,能够客观评价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征税,税收执法是否公正。因此,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过程,客观上对征纳双方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成为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概括起来讲,体现在“三个降低、一个提高”。
一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纵观税务中介组织产生的历史,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起源于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困难或税法遵从成本过高。随着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和严密,纳税人需要更加专业的人士和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及时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办理各类涉税事项,防范涉税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然会选择具有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的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涉税咨询和代理涉税事项,达到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的目的,客观上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二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享受税法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和依法开展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纳税人选择税务中介服务的内在动力。注册税务师作为从事涉税业务的专业人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选择投资领域和核算方式,享受税法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和节约纳税成本。
三是开展涉税鉴证业务,降低征收成本和执法风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审批事项的大量减少,涉税鉴证的业务领域将不断扩大。一方面,注册税务师行业对纳税人申报涉税事项依法进行审核鉴证,提高了申报涉税事项的可信度,减少了税务机关直接审核和检查程序,降低了征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涉税鉴证具有较大的执业风险,注册税务师在承接业务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降低税收执法过错率,提升税收执法的程序合法化程度。减轻了税务干部渎职追究的压力和责任。
四是有助于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探索和掌握税收管理工作的规律,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岗责体系,达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和社会满意的征管目标。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强化税收征管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其重要作用在于通过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规范征纳行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据有关部门对20个省的不完全统计,2002年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为纳税人 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40多亿元;2003年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5亿元;2004年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08亿元;2006年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200亿元;2007年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260亿元。可以说,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不仅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坚持以服务云南经济发展为原则,规范管理为基础,提升执业质量为切入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在严格审核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的基础上,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引导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制约了注税行业的发展,导致行业发展不稳定。客观分析我省注税师行业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找出相应对策,对注税行业未来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从1997年云南第一家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支持下,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过近十年的曲折发展,逐步形成服务于云南经济,服务于云南税收的一支专业化队伍,为优化税收环境、服务纳税人、协税护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省有税务师事务所62家,分支机构22家。全省注税行业从业人员1096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523人;其他从业人员573人;行业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逐年有所增加。2008年全省受托5735户次,比上年减少42%,其中所得税汇清缴鉴证275户次,比上年增长88%;企业财产损失鉴证335户次,比上年增长205%;其他涉税鉴证135户次,比上年增长123%;受聘税务顾问咨询330户次,比上年增长9%;受托办理税务登记证53户次,比上年减少98%;代理纳税申报3587户次,比上年减少17%;代理申请减、免、退税190户次,比上年减少18%;代理税收筹划45户次,比上年增长246%;代理建帐记帐272户次,比年减少88%。2008年全省行业收入总额7044万元,比上年增长96%,其中所得税汇清缴鉴证收入750万元 ,比上年增长47% ; 企业财产损失鉴证653万元,比上年增长381%;其他涉税鉴证收入743万元 ,比上年增长123% ; 受聘税务顾问咨询1990万元,比上年增长223%;代理纳税申报比上年增长796.75万元,增长86%万元。2008年全省排名前三名的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收入1002万元、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79万元、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832万元。
从上述数据反映的情况看,虽然受托户次减少,但行业收入总额增加,原因是所得税汇清缴鉴证、企业财产损失鉴证、受聘税务顾问咨询、税收筹划等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受托户次增幅加大,代理纳税申报、代理建帐建制等业务逐步减少,总体上看发展趋势有所好转。但个别税务师事务所全年基本没有涉税服务业务,有的事务所经营处于亏损的情况也比较突出。与全国同行业相比,发展情况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营规模方面。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中小型为主,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技术力量相对单薄,涉税服务市场业务量少,市场竞争激烈,事务所年收入超过百万元的占全省16.13%,低于二十万元的占全省32.81%。做大做强、优势互补,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在我省短期内难以实现。
(二)市场情况。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业务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由事务所自行开拓,自谋发展。国、地税机关对企业的纳税事项不作出任何强制规定,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骋请事务所为自己作涉税服务。目前在涉税鉴证业务方面,只有省地税局明确,可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纳入事务所的鉴证业务范围,并对该项业务从市场准入、政策理解、鉴证内容、鉴证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不够明细,税务机关及事务所难以操作,而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文件中,也未强行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出具清算鉴证报告。为了防止清算后出现退税(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结算的办法),我省多数地税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从而影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开展,使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基本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目前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大约近千家,实际进行清算的不到一百家。
与其他省市相比,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项目的开展相差甚远。如:江苏、河北、河南、山东、安徽、广东省国、地税局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上海市国、地税局提倡采用政府购买涉税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涉税鉴证、涉税审计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涉税服务方面的业务。北京市国、地税局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此外还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依赖思想比较严重。从全省涉税服务业务开展的情况看,多数事务所主动性差,依赖性强,市场开拓能力差,业务营销人才匮乏,靠等税务机关出台涉税服务相关政策的思想较为突出,主观上制约了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
(四)风险意识较差,执业能力与准则执业质量要求不相符。目前,我省执业注册税务师523人,但有部份注册税务师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熟悉程度及实际运用程度不一致,致使执业能力与准则执业质量要求不相符,主要表现在:一是有部分事务所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双方责任不明确,或者部分事务所在签订涉税服务合同时,有意逃避或者回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部份注册税务师在开展涉税鉴证过程中,证据提取不规范;三是少数注册税务师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还有差距;四是少数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差,三级审核制度不健全,执业质量难以提高;五是个别事务所涉税代理工作底稿不规范,档案资料归集不完整,执业质量受到影响;六是少数分支机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到位,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五) 宣传力度欠缺,社会认知度低。了解注册税务师行业情况的人寥寥无几,社会对注税行业存在不少偏见和误解,认为注册税务师所从事的涉税业务,注册会计师也可代办,注税行业有点儿“多余”。事实上,注会行业和注税行业有很大差别。注册会计师遵行的是会计准则,注重的是会计目标,而注册税务师遵行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更注重税法目标。在税务领域内更具专业性,也更能反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诉求。
除上述造成我省注税行业目前发展状况的原因外,注税行业要向前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支持。我国注册会计师及注册审计师行业的蓬勃发展,除该行业从业人员兢兢业业的辛勤努力外,与国家法律(如会计法、公司法)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
三、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几条措施
一个税务师事务所面对多个纳税企业,规范一个事务所的纳税行为,就规范了更多企业的纳税行为。要用好注册税务师的力量,就必须在依法管好这支队伍上下功夫。如何使注税行业走出目前的困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我省注税行业在纳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应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推进立法进程,加大宣传力度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已走过十多年里程,但注税行业立法进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互不相适应,与发达国家的涉税服务行业立法相比相差甚远,执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难以体现。如德国1931年就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日本1942年颁布《税理士法》,韩国1961年颁布《税务士法》。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订,今天已相当完善,对维护国家利益、纳税人权益,保障和规范涉税中介服务业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但是,法律级次不高,约束力也较弱,注册税务师执业效果大打折扣,行业作用受到限制,使注税行业处于“明不正,言不顺”,举步维艰的局面。加快注税行业立法进程,明确注税行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在社会上“明正、言顺”的规范、健康的发展,才是注税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要消除人们对注税行业的种种偏见和误解,就需要加大注税行业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上下联动对注税师行业进行宣传,为注税行业的全面发展打开通道。
(二)打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正确处理依法支持和依法监管的关系
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历了从过去的强制代理、指定代理到现在“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的发展过程,积极探索依法支持和依法监管相结合的道路,是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这就需要各级税务机关打破思想观念上的束缚,正确认识注册税务师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以及服务于税收事业中的作用。依法支持和依法监管是注税行业发展的“双刃剑”,依法支持离不开依法监管,依法监管离不开依法支持,将依法支持与依法监管融入一体,是注税行业向前发展的方向。因此,我们认为:依法支持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充许的范围内,注册税务师行业从事涉税服务,从而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从繁重日常工作解脱出来,有利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宏观管理,有利益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益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及效率。依法监管要求税务机关内部各门之间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促使注册税务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内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建立税务机关内部有效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对注税行业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逐步形成全社会、全方位、从内到外的一个监督网络,监督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代理,依法执业,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能够正确的贯彻实施及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依法支持与依法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我省注税行业的发展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创新机制,不断探索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方式和途径
目前,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总体偏小,龙头税务师事务所不大不强。实现行业做大做强,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完善的发展思路;确立既重视数量扩张、更重视质量建设的发展模式,既要鼓励行业做大,更要鼓励行业做强。要通过市场机制或协会组织牵线搭桥,加快行业强强联合、兼并、合并和重组的步伐,走规模化经营之路,大力发展跨地区、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要通过引导事务所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质量控制的内部治理机制,从机制上确保做大做强,防范和化解执业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第一,内涵发展与重组是事务所实现规模化发展的有效途径。税务师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鼓励支持各税务师事务所在自身内涵发展、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目标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事务所进行重组和联合。倡导事务所之间、事务所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之间、事务所与境外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
第二,税务师事务所重组不单纯追求规模扩大,而以专业服务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和专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为目标。在机构重组、联合的同时,要重视文化理念的认同及事务所文化建设。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的整合,以统一品牌、统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统一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统一财务制度与分配、统一信息技术平台为支持,实现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和专业竞争能力的目的。
第三,各级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要认清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趋势,打破地区封锁,消除限制障碍,积极支持、引导本地区事务所在自愿、协商、平等、依法的基础上进行跨地区重组、联合及规模化发展,为重组、联合及规模化发展牵线搭桥,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及时有效的解决事务所在重组、联合及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为事务所重组、整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第四,建立良好的合伙文化,是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基石。只有建立“人合、知合”特征相适应的良好的合伙文化,才能成其强。在推动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事务所合伙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合伙意识,不断提高合伙文化,倡导和树立合作精神、全局视野、责任意识、包容胸怀和平等心态,才能打造出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加强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夯实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基础。建立健全以质量控制为核心,以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员工培养、收益分配、执业网络协调、内部治理机制的管理制度。倡导大型事务所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建立健全和实施有效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我省注税行业人才战略,加快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强化注册税务师执业胜任能力教育,树立、培养注册税务师终身教育的职业理念。税务师事务所要下大力气做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加大投入,完善人才使用、培养、吸引、晋级、分配、进出、激励机制,为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第七,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及推动注税行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立和完善;完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推动职业风险保险制度,提高事务所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执业法律责任制度,加大执业监管力度;加强行业宣传和沟通,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建立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行业资质综合评价等级动态管理体制,完善纪律惩戒制度,建立诚信档案管理机制,增强注册税务师团队精神,加强自律管理能力,激发注册税务师敬业精神,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依法诚信执业,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内部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
从第九,加强理论研究,推动注税行业的全面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与其他发展一样,离不开理论指导和支持。税务机关应认真深入研究和探索我国注税行业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借鉴国外注税行业发展的经验,为注税行业全面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支持,积极推动注税行业的向前发展。
第十,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要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或遵从法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独立经营,自谋发展,充分发挥事务所人才优势,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坚守职业道德,切实把诚信执业作为立业为本、创业之基、兴业之源,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气,对国家负责,对纳税人负责;坚持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取信于社会公众,服务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思想。
(四)鼓励事务所做精做优,满足市场各类需求
从整个行业而言,只有做大做强,才能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但面对服务市场多元化的需求,也需要一大批能够提供特色服务、拳头产品的精而优的税务师事务所。因此,在鼓励行业做大做强、引导行业规模化经营的同时,也要精心扶持和打造更多管理精细、队伍精干、业务精湛、营销精品、服务优质、形象良好的“中而优”、“小而精”的税务师事务所。最终形成以“大而强”为龙头,“中而优”和“小而精”为骨干,大中小并举,各具业务特点,各有客户资源,业务互补的税务中介服务市场新格局。
(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的职能作用,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要引导行业加强自身建设,督促事务所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提高事务所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业务的学习,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式,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夯实管理基础。要大力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尽职尽责。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注税税务师行业管理》文件汇编:
(1)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推动行业发展服务税收工作 (谢旭人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3)统一认识扎实工作 促进注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董树奎总经济师在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北京市注册税务协会网站相关资料
3、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注税研究
4、文中数据来源:涉及云南省的数据来源于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计报表;涉及全国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原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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