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发放。 第四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时间为三个月。 第六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款物的发放以集中统一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无人员”。 第八条 补助款物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款物;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遇难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直接死亡,或因受震灾影响受伤、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的人员。 第三条 遇难人员身份的认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各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由公安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第四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结果按实名制统一发放。 第五条 抚慰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补助3000元。 第六条 抚慰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抚慰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遇难人员。 第八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抚慰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急转移补助金是指: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对受震灾影响范围内的农牧民,因紧急转移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金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转移安置补助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名受灾农牧民150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移的每名发放100元。 第六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受灾转移人员。 第八条 转移补助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转移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孤”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以及遭受此次地震灾害的原有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 第三条 “三孤”人员的确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补助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0元,地方财政补助200元),补助时间为三个月(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起)。 第六条 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 第七条 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孤人员”。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