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10月1日是全国医疗系统事业单位开始薪酬改革的日子,但对于中央各大部委“所辖”的“一部分”事业单位而言,“底线”还要再等上一段时日。
这些等待者的身份“特殊”——长久以来,他们履行中央部委的政府职能,但却一直是事业单位“身份”,这些常年以来享受“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应该如何进行薪酬改革,现在仍待定夺。
他们等待的是“特事特办”,因为在中央部委当中,这种“身份特殊”的“事业单位”不在少数——他们对于改革后“仍享受公务员相关待遇”的“期盼”,正是牵头推进此项改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的踌躇与权衡所在。
等待“特事特办”
“我们还在等最后的意见。”日前,某中央部委人教司的一位官员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他等待的“最后意见”便是该部下属的“履行政府职能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如何推进薪酬改革的问题。他所等待的,便是这些单位,是否可以特事特办。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要求在所有事业单位对薪酬进行以绩效工资为核心的改革,医疗、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大户”更是被要求自10月1日起按照绩效考核的标准发放工资,但在这份文件中,却并未细致地规定中央部委所属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该如何进行薪酬改革的问题,尽管这种现象如今相对比较普遍。
于是,等待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上述人教司的官员告诉记者,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之后,他所在的人教司便立刻被要求负责此次改革的具体推进工作,而如今,只差“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未能确定最后如何处置。
“我们基本上分了三类,一类是此前就已经和管辖部委‘脱钩’,也就是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第二类就是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最后一类就是履行政府职能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前两类都好办,最后一类怎么办,我们现在得到的消息是可能会特事特办,但最后怎么决定,还得等通知。”
记者询问了多个部委的人教、人事相关司局的官员或工作人员,所得到的回答大致相似,据了解,他们所言的“特事特办”,就是最大限度保留这些身份特殊的事业单位原来所拥有的公务员待遇。
“各个部委基本上都有这样的状况,自然要有个统一的说法,但没有统一说法,是不好操作的。”前述人教司的官员向记者表示。而记者通过官方渠道向人保部进行求证,得到的答复是目前细则正在制定,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历史“遗留问题”
尽管长期存在,但是这些身份特殊的“事业单位”,在外界却是鲜为人知。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大面积地在中央行政体系中出现,至少已经有10多年的时间。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的战梦霞博士表示,在中国,“事业”是一个与“企业”相对的社会组织概念,是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正是因为如此性质,在上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开始大规模机构改革与精简之后,不少履行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被赋予给这些“事业单位”。
“机构精简了,但是政府的职能并没有减少,或者是事实上并未减少,甚至增多了,但中央国家机关的编制控制十分严格,所以有的部门名字、级别都是司或者局,履行的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人员拿的也是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但在编制上却是事业单位,在原来的薪酬制度下,没有太大的问题,但一改革,问题就来了,这部分到底改还是不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一位专家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如财政部经济预测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等部门虽然都是司局级单位的级别,但实际上,从编制角度而言,却都是事业单位。“编制不够,只能借用这种办法,职能总要有人履行,不能缺位。”前述人教司的官员向记者表示。
而对于管辖他们的部委而言,也一直把他们当做政府部门看待,在人事调动、权力授予、文件发放上与正式在编的政府司局完全同等,并经常出现在同级别事业单位和政府司局之间进行司长级官员调动的情况。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其管辖的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调任其主任至城建司担任司长,而2009年,在国土资源部集中提拔的赴地方土地督察的数十位副司局级官员中,大半系从下属同级事业单位调任。
或年底前敲定
前述人教司的官员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信息,今年年底之前,对于如何处置这种身份特殊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改革问题,将有明确的说法。
“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而甩包袱,这种说法是没根据的,事实也不是这样,因为实行绩效工资,财政是要出钱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表示。显然,无论是在通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还是在中央部委身份特殊的“事业单位”的薪酬改革当中,财政都会扮演重要的角色。
前述人教司的官员告诉记者,从他个人研究、管理经验来看,最合适的方式是仍然延续过去的方式,原因在于“事权保持着一定稳定性没有变化”。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解读“绩效工资制度”时就曾表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而是要同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同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相结合,是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和制度;此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人员多,单位数量多,非常复杂,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起来会有一个过程”。
显然,这个“过程”中,合理、稳定地处置这些“身份特殊”的事业单位,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记者了解到,由人保部牵头、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的配合之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细则正在紧张制定当中,其中教育部和卫生部主要牵头细化行业内的绩效考核标准,而财政部主要负责财政支出部分配套资金标准的制定,以及中央财政资金的划拨。至于在这部分资金当中是否会明确包括“履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支出,目前,尚不明确。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谁发工资的问题,一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不够深入,政府权力过多过于繁杂带来的,另一方面,地方层面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中央部委的处理方式,很可能也会被地方所效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一位专家表示。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三步走
STEP 3
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STEP 2
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
STEP 1
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
一是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二是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是分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
四是统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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