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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工作细化管理,提高非居民税收服务水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19     浏览次数:

  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召开实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视频会议,就《管理办法》进行全国性的视频辅导,并研究部署执行工作。据了解,今年1月~9月,全国非居民企业实现税收436.56亿元,同比增长52.2%。其中,企业所得税322.84亿元,同比增长63.2%。通过源泉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67.69亿元,同比增长116.1%。
  据介绍,从20世纪80年代与日本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以来,我国已经对外签署了90多个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虽然曾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但总体来说,程序方面的规定仍不系统。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首个《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力求贯彻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据了解,《管理办法》出台后,已经引起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和跨国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在视频会议上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以来,税收协定的执行面临新的挑战,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大量增加。从去年开始,国际税务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税收协定工作计划,并于今年8月印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正结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研究制定全面的税收协定解释性文件,预计在今年底前下发。同时,启动税收协定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税收协定执行的后台支持系统和前台管理技术系统,适时掌控税收协定在全国的执行情况,并理顺全国税收协定执行的组织架构。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各地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力争在今年底前基本规范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制定本省本地区的具体执行办法,明确内部流程和岗责,制定岗责考核标准,建立健全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的内部监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严防在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中出现违纪行为。同时,要提高非居民税收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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