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新闻> 正文
财税新闻

立法机构问计基金法修改 九问题抛向基金掌门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6     浏览次数:

  呼唤日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知情人士日前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由相关立法机构牵头,近期就《基金法》修改工作和各基金公司掌门人进行了座谈,立法机构问计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能否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该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销售机构的责权利等9大问题。

  据参加座谈会的基金业内人士透露,虽然他们接受问讯主要集中在9大问题上,但最有争议的,要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该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以及金融机构能否直接做基金管理人这两大问题。

  基金掌门人直面9大疑问

  一位基金公司的副总经理告诉记者,此次基金掌门人接受问讯的9大问题是:投资公司、理财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该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三类基金治理结构如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备案制、注册制、核准制和审批制四类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方式,监管部门该选择哪些确认方式?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能否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公募和专户理财等私募性质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如何防止利益冲突?销售机构的权责利如何界定?如何界定私募基金?如何监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强制托管?

  “这表明了《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是箭在弦上,无疑将给基金业带来深刻变革。”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表示,现有的公募基金均是实行契约制,反映持有人利益诉求的主要是持有人大会,但由于受召集条件的诸多限制,持有人大会往往形同虚设。如果公募基金实行公司制,持有人买基金就相当于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显然是大不一样的,公司制里的董事会,也能直接代表持有人的利益。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该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该总经理表示,即使是所谓阳光私募基金,也仍然是在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由于存在相当大的法律空白,私募基金经理有着太多的利益诱惑,这也造成了公募基金经理持续流向私募基金。“应该把公募和私募放在一个平台去竞争,包括对外宣传。”

  他还表示,不少银行在客户资料上对基金公司保密,而出了问题和纠纷,投资者总是把矛盾针对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对客户的服务和反洗钱等工作,在法律上的责权利也应当更为明晰。

  两大焦点成争议漩涡

  大多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应该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基金法》,在身份和地位上获得认同。也有基金业内人士并不赞成把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范围。“私募股权投资更多涉及到产业资本方面的内容,包括对具体行业前景和具体公司的投资判断,和与金融资本存在很大区别,统一纳入到《基金法》并不合适,我倒是觉得可以单独拟定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毕竟私募股权投资涉及到的东西太多了!”深圳一基金公司高管表示。而有基金业内人士则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终要成功退出还是要通过证券市场,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理所当然。

  在金融机构能否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这一问题上,业内人士也存在着颇多争议。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王群航表示:“绝对不行!”在王群航看来,银行等基金托管机构可以看到托管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情况,如果直接做基金管理人,银行显然难以逃脱“偷看”基金投资运作的嫌疑。而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的重要持有人,经常会召集基金经理开会,对所购买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也比较了解,如果直接做基金管理人,也难以逃脱“偷听”的罪名。

  深圳一合资基金公司的高管表示,按照目前的分业监管原则,银行属于银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属于保险会监管,基金公司属于证监会监管,如果金融机构作为直接的基金管理人,首先在监管主体上就不明确。其次,基金公司隶属于金融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如何防范基金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也是一大难题。

  对此,银行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机构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充分利用其客户资源广泛的优势,做好针对不同客户的细分化服务,减少目前基金公司的各种销售服务费用和营销费用。此外,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将更有动力和能力进一步开拓国内基金市场,做大做强中国基金业。

上一篇:2009年全国税收收入6.31万亿元 增长9.1%
下一篇:本周重要经济事件提示(10月26日-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