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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规定统计数据公布前不得泄露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12     浏览次数:

        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国务院法制办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作出上述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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