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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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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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公布
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印发通知,公布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明确,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燃油附加的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航空公司、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逐年调整。《通知》特别强调,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根据上述机制,《通知》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的计算参数和公式。
《通知》规定,将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同时,《通知》对规范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等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
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
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详细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
就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日前印发通知,公布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民航运输为什么要收取燃油附加?
答: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保持国内航线票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效应对油价波动。一方面,为保持票价水平基本稳定,国内航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不宜频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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