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财政部10月17日印发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并可从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包括承销和招标办法在内的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办法》强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