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新闻> 正文
财税新闻

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消费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2-11     浏览次数:

  问: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一篇:2012年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进一步扩大
下一篇:燃附费均按高限收取 航企否认“价格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