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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欲统一监管地方金融与企业国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24     浏览次数:

  地方或许能成为金融和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管辖的突破口。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这份意见中,统一监管的理念被鲜明提出。

  此前,尽管已经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统一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框架,但从中央到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仍处于多部门分头管辖的态势。

  “统一监管的探索很复杂,因为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牵涉到多部门的职能和利益,国务院国资委的这一表态,更多的是希望树立一个导向作用。”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CBN记者表示。

  首次明确提出统一监管

  国务院国资委在这份《意见》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要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

  《意见》称,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统一监管在理论上探讨了很多年,但这次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一位地方国资委人士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统一地方国有资产的监管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有的地方国资管理体系可能就是最大的掣肘。

  同中央所属的国有资产一样,地方的国有资产也分为企业国有资产、金融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三大类。一般而言,企业(工业)国有资产主要归于地方国资委管辖;金融国有资产,各地一般设立金融办来予以管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则分属地方主管事业部门管辖。

  但同中央明确划分出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等单位分头管理一般性央企、金融类央企、烟草企业、军工企业和其他各类央企不同,地方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没有统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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