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式优惠对技术创新更有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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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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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不断促进产业集群升级和区域经济增长的推动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技术创新给予有力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以美国为例,“二战”以后,美国开始实行以税收政策为主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通过对科研机构和研究开发投入的免税与退税,激励个人、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这些政策以及关于科技税收的立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科技的发展速度。
其具体采取的税收政策包括:费用扣除。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给予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5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作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该项费用扣除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投资税收抵免。美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获得程度不同的税收抵免。
加速折旧。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两次缩短了固定资产法定使用年限,将汽车、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缩短至3年,机器设备缩短至5年。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的比重高达60%~90%。
优惠税率。帮助企业降低高新技术投资的风险是美国发展高科技企业的一项战略决策。美国税法规定,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缴所得税,这使风险投资的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目前的20%。
美国科技税收政策给我们许多启示。一是完善税法,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与权限。美国通过立法规定政府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对国家产业技术进步实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我国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并出现了越权制定和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等问题。为此,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并有效避免税收优惠的滥用。二是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互相配合,加大间接优惠力度。美国一直非常注意搭配使用多种税收优惠手段,其科技税收政策的侧重点多放在税基式优惠方面,如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等。这是因为税基式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技术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需求,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这与税率式优惠侧重事后的利益让渡、强调事后鼓励相比更具有激励作用。因此,我国应改变单纯实行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税收政策,增加税基式优惠政策的运用,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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