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规定将交通、住房、通信等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消息一出即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新规只为规范企业财务,并非针对个人
当财政部的《通知》一经发布,网民便“奇文妙贴”迭出:你的“工资”再次“被增长”了;最妙的“结果”是——统计局的“数字”更“准确”了;最惨的“后果”是——你的工资越来越“少”,“腰包”越来越瘪了。
“为什么财政部的文件一出来大家就会联想到个人所得税。其实财政部的文件并不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是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文件提出福利费要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这是一个财务的处理方式,至于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怎么缴个人所得税,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说。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9月份就已经出台了一份《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将交通补贴、通信费补贴等都纳入了个人薪金范围。在交通补贴的个税征收上,文件规定,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通信补贴的个税征收上,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时的这份文件被认为是针对大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所作的调整。
目前财政部的这份《通知》,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企业。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文件不到两个月先后出台,将福利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政策层面也就更加“名正言顺”。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我国税法早就有要求将个人的福利费纳入税基里征税的相关规定,现在只是重申,并非有提高个税的目的。这个《通知》只是规范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张斌说。
有分析认为,财政部的《通知》有利于抑制垄断企业员工过高的灰色收入。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赞成:“此次重申补贴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是对福利较多的企业作出的一个正确规范,尤其是对国企以及那些职工福利较多的企业。目前,这些企业或多或少存在着工资少发、福利多发的情况。如果从税法上不明确,对其他中低收入群体会造成不公平。”
财税两部门应尽快统一标准
刘尚希表示,目前我国个税征收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收入类别不同,依据税率也不尽相同,舆论认为加大了税率,其实是一个误解。对于为何一纸通知引起轩然大波?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周先生表示:因为不少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透明、不规范。涉及这些补贴的税收政策,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时间跨度长,文件多,中间还发生过许多变化,即使是税务专家,也很难搞清楚,更不要说普通的纳税人了。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感觉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法规定是这样的,财政部规定又是那样的,而会计方面的规定跟财政、税务的规定又不一样,所以造成了缴纳税费的时候按这个文件执行,而工资管理那部分,可以按那个文件执行。我们也感觉有点乱。”北京某企业财务部主管李先生说。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指出,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规定要缴纳个税。
但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界定上,国税函〔2009〕3号文却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月4日出台的国税函〔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李先生解释说:“国税函〔2009〕3号文实际上是把什么是工资,什么是福利费明确得很清楚,也就是说,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福利费专门设置账册,如果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关于个税的征收,由于目前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完全理顺,这让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很是头疼。据了解,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对福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意见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具体征收方式到底是纳入工资总额,按照个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还是按照上述《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中规定的方法征收,以及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征税,在财政部的《通知》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文件出台,使得企业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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