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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力促十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1-22     浏览次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会议指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需要。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积极进展,但一些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发挥市场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落实目标责任,明确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任务,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会议对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近期淘汰落后产能提出了具体目标任务。为确保实现规定目标,一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禁向落后产能建设项目供应土地。二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的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市场需求。三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强环保监测和执法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撤回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四要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重点支持相关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对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设备和淘汰时限,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六要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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