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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专员办完成2009年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工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办精心组织,严格审核,顺利完成2009年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审批、备案工作。

  我办2009年全年下达账户批复书62份,批复账户总计102个,其中:批复新设账户73个,批复变更开户行14个,延长账户使用期限15个。剔除不合规账户开立申请27个。

  通过七年时间深入细致执行对账户系统性的规范管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在2009年申报、审批的数量已明显减少,新开户数仅占2003年和2004年推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工作之初新开户高峰期的8%,而且其中办理的延期账户、开户行变更、机构变动引发的账户调整以及因年检要求整改补办财政审批手续的占了相当份额。说明预算单位的账户设置日渐合规,常态趋于稳定。进一步创造了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良好条件,也为强化资金监管打下了基础。

  我办今后在完善和巩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机制,确立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构建与主管部门和职能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等方面,还要继续不懈努力,逐步形成责任明确、严格执行、成效显著的规范化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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