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政府完成了关于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法议案于2009年9月16日正式通过成为法律,并且于2010年4月1日生效。新法律规定如下: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仍然保持10%不变,但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和资金需要,也可能通过发布政府条例的形式降低至5%或提高至15%。
--零税率商品包括出口无形产品和应纳税的服务。关于符合零税率规定的活动范围以后将通过政府条例公布。
--增值税免税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基础视频、医疗服务,社会性质的、邮寄、保险、宗教和教育相关服务,艺术和娱乐服务(不包括广告),国内运输服务,政府劳动力服务和金融服务。非应税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的金融服务和伊斯兰金融服务。
--某些指定的已经缴纳地方政府税的产品免交增值税,以避免双重征税。免税范围包括某些可提炼的矿产品、食品机构、招待和饮食服务。
--伊斯兰交易中应纳税的产品发生的转让被认为是从供应商直接到了需要该产品的一方,从而绕过了中间的金融业务工具。
--作为企业合并、兼并、扩张、分割或购置的一部分的应税产品的转让,在缴纳增值税时作为非应税事项处理。
--新法律还修改了增值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并且加快了低风险公司的退税过程。
奢侈品销售税
--针对进口奢侈品或交付这种产品征收奢侈品销售税,税率为10%到200%。
--出口奢侈品不适用于奢侈品销售税。
--“奢侈品”定义为不属于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产品,政府将颁布条例确定哪些产品属于奢侈品。
--酒精饮料等视为非法的产品不再归类为奢侈品,而作为适用于消费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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