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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3-03     浏览次数: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符合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的操作细则,创投机构应于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回拨或解冻的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这份名为《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明确,创投机构已实施国有股转持,可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后,实行回拨处理。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

  国有控股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解冻申请。可申请解冻的国有股包括:创投机构股票账户中因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而被冻结的国有股;该部分国有股被冻结期间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部分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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