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并对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比例进行明晰。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收益100%留归单位;800万元以上的,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和上缴中央国库。
这份名为《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均纳入此次改革试点范畴。《意见》指出,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意见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其中,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收益100%留归单位;800万元—5000万元的,分两段确定分成比例;5000万元以上的,分三段确定分成比例。
《意见》旨在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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