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中央和各地积极完善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采购品目和采购项目不断增加。集中采购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采购效率和服务意识,有效发挥了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主导地位进一步突出。各地积极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化业务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迈出新的步伐。如黑龙江、天津、山西、河南等地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实行“三段式”管理、“七公开四提醒”流程、限时办结制等,江苏、上海等地还引入质量标准控制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各地在创新采购组织形式上亮点频现。青岛、厦门等地实行大宗货物集中采购,北京、广东、上海等地运用协议供货的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电子化手段,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还实行协议供货的区域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