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期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据悉,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
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
据介绍,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开发县总数10%的比例确定检查开发县的数量,但不得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