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近日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明确从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调整补助奖励方式等方面入手,推进退牧还草工程有效开展。
这是继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重要举措。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退牧还草工程实施以来,中央累计投入209亿元,惠及181县、90多万农牧民,退牧还草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存在工程建设内容单一,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现行退牧还草工程措施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需要有效衔接等问题,我国草原生态总体恶化趋势仍未根本改变。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是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原则上不再实施围栏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今后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
二是配套建设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在具有发展舍饲圈养潜力的工程区,对缺乏棚圈的退牧户,按照每户80平米的标准,配套实施舍饲棚圈建设。在具备稳定地表水水源的工程区,配套实施人工饲草地建设,解决退牧后农牧户饲养牲畜的饲料短缺问题。
三是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调整为20%,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他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按照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工程前期工作费。
四是饲料粮补助改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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