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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卫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完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0-14     浏览次数:

  卫生部10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实现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已有25个省份进一步完善原有做法,出台了基层综合改革或多渠道补偿实施办法,把增投入和建机制结合起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完善。

  据介绍,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了以政府主导的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截至9月底,共有29个省份出台了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文件,26个省份启动了新一轮采购。24个省份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将基层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多数省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人次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8元—10元,个人自付部分均在1元—2.5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目前,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完成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和下达,实施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量化的绩效考核制度;2.3万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了人员竞聘上岗。

  同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进一步筑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江苏等6个省份已经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河北等16个省份制定出台了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的具体办法;辽宁等11个省份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全国31个省(区、市)均采取不同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专项补助;各省积极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分配比例,一般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30%—40%拨付给村卫生室;30个省份创造条件为乡村医生解决新农保,江苏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把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些措施进一步调动了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截至9月底,基本药物制度在上海等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村卫生室实现全覆盖,在北京等7个省份60%以上的村卫生室实施。

  下一步,卫生部将重点落实中央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并采取多种形式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确保今年年底,村卫生室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继续加强基层综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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