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5日起施行。这一《办法》要求,今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将实行信息化管理,从而更好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产权登记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资产管理区别于其它财政和财务管理活动的主要特征。自1992年和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组织开展企业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以来,产权登记在规范国有资产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的变化和调整,产权登记工作也面临新情况和新挑战。为了规范和强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出台了这一《办法》。
《办法》根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规定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并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产权登记中的分工职责。办法还规定了产权登记工作的功能定位和登记范围。《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今后,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将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状况的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单位的产权意识;摸清单位资产配置状况,推动单位优化资产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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