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细化部门职能、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使用科学合理,公开和公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昆明实际,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基金的筹集来源以及昆明市、县两级财政对缴费补贴及丧葬抚恤补助费应承担的比例。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昆明市与各县区之间视地区板块不同分别按4:6、5:5、8:2的不同档次比列承担缴费补贴及丧葬抚恤补助费。
二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及使用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即县级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缴费后,缴入县级财政收入过渡户,并于次月划入昆明市级财政专户;参保人个人账户利息,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本级养老保险本金。
三是明确了基金预、决算编制上报程序。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城乡居民工作计划等因素,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后,昆明市级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四是规定了基金监督检查事项。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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