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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细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2-26     浏览次数: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农业部日前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细化为六个方面。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六个方面: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办法》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两部委要求,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办法》要求,从2013年3月1日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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