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导下,近日,省委、省政府决定,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内,自2011年11月1日起,云南省实施三项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
一是按规定额度的高限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是按规定额度的高限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是按规定税率的低限降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将云南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按5%征收。
实施上述结构性减税政策,将减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从业者扩大经营规模,吸纳就业人员,促进创业就业,促进城乡市场繁荣,促进居民消费。据测算分析,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全省有11.83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按每个经营户从业人员2人计算,有近24万人受益,平均每户每年受益3288元;6.45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按每个经营户从业人员2人计算,有近13万人受益,平均每户每年受益3690元;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减轻部分娱乐项目税收负担,税负更加公平,有利于吸纳更多就业人员,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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