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华表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处于设计和论证过程中,从相关部门达成的初步共识看,该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包括强制性存款保险、限额赔付、风险差别费率等内容。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所得也归存款保险基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仍应允许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或财政借款,以确保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有能力处理。
张建华介绍,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大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存款保险实行有限赔付原则,即在投保存款机构被撤销或破产时,存款人在该机构的存款在规定限额内可以得到全额偿付,超过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存款机构开立多个存款账户的,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根据机构风险的不同,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