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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六大措施救楼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31     浏览次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保持云南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大住房结构调整力度,解决好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云南省政府近日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10月27日上午,云南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在研究当前经济工作时,提出要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意见》指出,房地产业是云南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发展房地产业是增加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根本途径;也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省房地产市场价格运行平稳,投资较快增长,秩序基本良好,总体上是健康稳定的。但面对国际金融动荡,国内外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调整的影响,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面临较大压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发展,按照中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房地产销售,保持商品房价格稳定,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防止房地产市场产生过大波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从提高对稳定房地产市场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构建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切实多渠道解决好保障性住房,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加强社会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具体意见,其中,提出了六项重要措施:
  一、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三、放宽普通商品房契税减免征收范围,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本条下同)的契税执行0.5%的税率;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5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执行1%的税率;将别墅除外的其他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契税降至1.5%。
  四、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已经出台住房补贴政策的州市,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要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力度,加快发放进度;未出台住房补贴政策的州市,要加快出台政策。非财政性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支持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尽早解决住房问题。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五、进一步放宽购买商品住房的落户条件。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根据购房面积大小,将三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六、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停止销售后,可就未售部分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发布机制,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增强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宣传报道,避免虚假和不实报道,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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