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和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云南省国税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申请和国税机关批准,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由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和在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结算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结算征收)的办法(以下简称“预征—结算”办法)征收管理。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自2001年起实施“预征—结算”办法,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已顺利执行了7年,云南省国税局适时根据企业税负情况调整预征率,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实施集团化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和增值税收入分配问题,并帮助企业不断规范税收财务网络化统一核算,促进了集团化经营的发展。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确保税收在各地分配更趋合理,2008年7月起云南省国税局进一步创新税收管理方法,调整了对云南石油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预征税款的方法,由原来按固定的预征率调整为按月依销售比例分摊法,动态计算分配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使得税收收入分配更加公平,最大程度地实现税源与税收收入分配的一致性,解决集团公司税源转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