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自下月开始实施。
依据该公告,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税务总局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已经执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该公告对此进一步进行强调。
该公告的执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