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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新规 “代理身份”明确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这意味着综服企业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确,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综服企业是近年来涌现出的外贸服务新业态,主要向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外贸相关服务。我国综服企业发展迅速,通过创新商业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贸易成本、缓解融资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外贸出口新优势作出了重要贡献。

“之前政策规定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视为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承担退税主体责任。”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口货物是生产企业,综服企业仅代办相关业务,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发生出口骗税时,骗税的主体责任由综服企业承担,生产企业却不承担任何骗税责任。综服企业仅收取服务费,也无力承担骗税的相关处罚。

《公告》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改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退税款退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提供代办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服企业的自营和代理这两种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有管理规定办理。这样可以使综服企业根据不同经营业务选择相应的退税模式。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新规使企业的权责更加明晰,出口退税管理也更趋规范和有序。

《公告》还明确,综服企业需符合商务部等五部门在《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综服企业还需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业务风险防控制度,同时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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