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为区域不平衡和群体不平衡。这里就财税政策、财税改革对于促进人群之间的平衡发展做些探讨。
目前我国不同群体之间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福布斯排行榜表明,近些年我国贫富差距一直在拉大而不是缩小。收入和财富的差距必然带来发展的不平衡。通过财税政策和财税改革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防止财富过分集中,是解决群体间发展不平衡的非常重要的选项。
我们知道,税收可以分为累进税和累退税。所谓累退税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占总收入的比例,随着总收入的增加而下降,而累进税则相反,是指纳税人税负占总收入的比例,随着收入增加而上升。显然,累退税不断加大收入和财富的差距,而累进税则可以缩小这种差距。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说,应该实行累进税而不是累退税。
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增值税,是一种累退税,因为穷人的收入大多要用于满足日常生活的消费,而消费品价格中含有增值税;富人收入中只有较小的部分用于购买消费品,其通过消费缴纳的增值税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是较小的。所以,如果降低增值税税率,就可以有效减轻穷人的税负,使税收更为公平。目前我国已经完成了“营改增”,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仍然有继续改革的空间。如果将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予以下调,将会给低收入阶层带来一定的减负效应。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发挥得并不是很好。这既是因为自身设计有缺陷,也是因为我国人民总体收入仍然不高,所得税能够调节的人群数量太小,仍然不过2000多万人,仅仅是总人口的2%,达不到调节的目的。就所得税的设计缺陷而言,以个人而非家庭作为课税对象,以分类而非综合为征收方法;扣除偏少,起点偏低,中等所得的税率累进过快;源泉扣税严管了工薪人群,而并非工薪阶层的富人却有很多避税方法。凡此种种使个人所得税达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如果不能通过改革予以完善,个税就很难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所以,应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为公平合理,更能体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除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外,设计良好的累进遗产税也是实现分配调节功能的好工具,但我国尚没有实行遗产税。目前,呼吁开征遗产税的声音时有所闻。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英国面临财富过分集中,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严酷现实的时候,通过实行“建设性税制改革”和“人民预算”,开征累进性的遗产税和累进性的所得税,将大部分税负转移到富人身上,一方面减轻了穷人税负,缩小了贫富差距,另一方面通过从富人那里征收的税收,解决了不少社会问题。英国百年前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税制改革对于调节收入分配是有用的,但是仅此远远不够。增值税降低税率可以减少穷人为生活必需品承担的税负,但并不能增加穷人的收入,也无法能对穷人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有多大的帮助。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低收入人群尤其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无论怎样的个税改革,都不可能惠及达不到所得税门槛的穷人。问题的要害在于,应该把通过税制改革从富人那里征收的税收,更多地用于改善穷人的处境。所以,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非常重要的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增加对穷人的救助和补贴,真正增加穷人的福利,帮助穷人获得发展机会。
对于收入极为低下,或处于危难之中的老人、儿童、重病患者等,国家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予以托底。财政补贴和救济虽然不可能让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但也至少使他们能够免于冻馁。对于虽然不是处于危难之中,但收入达不到个人所得税门槛的所谓夹心层家庭,其住房、赡养老人 和抚育子女的开支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待遇,国家应该通过发放货币或实物补贴,如提供廉租房、公租房、育儿补贴等手段予以帮助。
同样重要的是,国家财政还应该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社会保险的补助。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通过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周转运营,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他们的养老和医疗面临的困境比起富人群体尤为突出。由于收入低下,他们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较低,这决定了他们的养老和医疗待遇也相应较低。如果要提高他们的养老和医疗待遇,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
通过税制改革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可以将税负转移到富人阶层,并将由此创造的财政收入更多地用于穷人。当然,这种“抽肥补瘦”“劫富济贫”的财税政策,面临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和冲突,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恰当的平衡点。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一定是不公平的,放任自流必然会加剧社会冲突而造成无效率。但过分追求分配公平,则会伤及效率,堕入福利国家陷阱,重蹈大锅饭覆辙。所以,通过实行财税改革和财税政策促进公平分配,实现不同群体间的平衡发展,是一个需要进行多方面博弈和权衡的复杂社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