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对船舶吨税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船舶吨税法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赞成对船舶吨税的征收制定法律,同时建议尽快考虑实行现代吨位所得税制。
此次草案采取的是传统船舶吨税模式,即征税对象是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已经使用或者即将使用我国相关航运设施的船舶,换言之,不管这些船舶的注册地、归属地属于哪里,只要进入我国港口该船舶就要缴纳吨税。
陈喜庆委员认为,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运业已经成为基础产业,世界很多海运大国纷纷对传统船舶吨税进行制度创新,对本国海运企业实施与船舶吨位挂钩的低税负船舶吨位所得税制度,以代替海运企业的所得税,从而有效提高了国内海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诸如荷兰、挪威、德国、美国、印度、韩国、日本等,都已经实行了现代的船舶吨位所得税制。“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们海洋强国战略、海运强国战略的实施,这些立法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现在是双重税收,航运企业要交吨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这等于是重复纳税,对我们航运企业对外的竞争能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且双重纳税并不能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改了税制以后,国家税收的总体收入不一定减少,还有可能会增加。”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马泽华指出,应尽快考虑把这两个税合并成一个税,实行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
马泽华介绍,航运业是一个周期性比较强的行业,实行传统吨税制还是现代吨位所得税制或船舶所得税制,对企业的影响不同。他举例说,荷兰是全世界第一个采取吨位所得税制或传统吨税制由航运业自由选择的国家,十年作为一个周期,航运企业可以按照自己对航运业周期的判断来选择其中一种税收向国家交税,这样有利于航运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几乎是所有航运大国都采取的一种税收制度,我国还是传统的税收制度,显然不利于我国航运企业对外的竞争。
此外,航运业在行业链条中属于上游产业,如果行业发展好了,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对国家走出去战略和国家海洋战略都有着重大意义,同时还可以带动造船业、修船业、钢铁业,甚至法律服务业等一系列产业。
任茂东委员建议具有中国国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我国车船税法已经对船舶征过税,虽然名称不一样,但是,征收原理基本是相同的,许多国家对船舶就只征收一种税,况且,已经征收中央政府性基金的港口建设费,所以,建议对于挂五星红旗的轮船免征其吨税,支持航运业更好发展。”
“目前船舶吨税40多亿,境内船舶交1.4亿,占比很少。但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登记纳税,成本很高。建议仅是境外船舶到了我国港口来交这个税,不包括境内船舶。”冯淑萍委员指出,2012年车船税法取消了原来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已缴纳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由于同期实施的吨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征收范围,为适当减轻船舶的税收负担,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已经缴纳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免征至2016年底。制定船舶吨税法应考虑这一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