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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有利于发挥资源税功能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

近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确立下来,这对于加快建立完善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于计征条件的限制,我国资源税曾长期实行了陈旧落后的从量计征办法。我国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点征收资源税,采用的就是从量计征办法。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明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2011年9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迄今为止,经过三十余年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我国资源税制要素、征管措施、配套政策和支撑手段等计征条件已完全成熟,用法律的形式将“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确立下来势在必然。

所谓从量计征,是指以实物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单位税额为适用税率的一种计税办法。从量计征的实质是,能够准确反映企业资源使用量与税收负担之间的线性关系,也即开采资源愈多缴税愈多,开采资源愈少缴税愈少,能够在客观上起到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的作用。目前,除了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极少数应税产品,继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外,其余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均实行了从价计征办法。

但不可否认的是,从量计征办法存在一个内在的致命缺陷,那就是不能真实反映资源价格变动情况和稀缺程度,无法准确计量和确认资源消耗企业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环境成本。用税收术语来讲,也就是缺少税收收入弹性。这是从量计征被从价计征替代的根本原因。

从价计征,是指以价值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固定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为适用税率的一种计税办法。从价计征的实质是,能够将其“熔铸”成一个税收与资源价格相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能够较好地体现资源税与资源使用之间的本质联系,符合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增长而增长的税收收入弹性原则,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从量计征办法下增加资源税收入唯一靠提高固定税额档次的弊端,真正体现资源税公平与效率原则。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资源税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功能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从价计征办法下的资源税,由于形成了一个与资源价格相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因而能够通过对资源级差收入水平的适度有效调节,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资源税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功能作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体落实到聚集“中间变量”因素的微观主体上,最终都是要通过市场主体与市场价格“信号”的“反馈回路”机制来实现。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要充分发挥资源税制的功能作用。实行从价计征就是充分发挥资源税制功能作用的重大制度安排。因为就某一税种税制的功能作用而言,税收功能作用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该税种计征效果的好坏。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因其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收入弹性、公平与效率原则,因而其发挥功能作用的强度和力度也就有了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了。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环境保护税、环境责任险等相关环境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作用。以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而言,资源税的功能作用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和优化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税的功能作用主要是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这就客观上需要两者间的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事实上,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在税基和计税依据方面也是高度重合的,因而两者间也是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依存关系的,也就是说各自功能作用的发挥是不可分割的,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成为联结环境保护税、环境责任险等相关环境政策工具的“纽带”。

不过,在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条件下,资源税的征收环节也由资源的开采阶段转移至“产成品”的销售阶段,这同时也为某些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设立销售公司)进行“合理避税”带来了制度性诱因。这就有必要通过健全完善相应的经济资源统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等方式,加强税源监控,遏制“合理避税”行为,提升资源税政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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