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新闻> 正文
财税新闻

用税收杠杆撬动绿色发展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

推进绿色发展,“绿色税制”大有可为。实行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也能够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从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9省份。这既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促进节约利用水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战略部署,“绿色税制”大有可为,可发挥强有力的杠杆调节作用。

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多管齐下,包括建立绿色生产及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等。其中,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重要经济手段,特别是资源税、环保税等税种能发挥独特、直接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并举机制,促进绿色发展、绿色生活。

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率先试点,通过费改税,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该省规模以上用水户年减少抽采地下水0.37亿立方米,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取用地表水。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坚持税费平移的原则,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虽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但在短时间内就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其原因除了税收征管的刚性特点之外,还在于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优化了用水结构,起到了杠杆调节作用。

在这次扩大水资源税试点中,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倍至4倍税额;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倍至3倍税额;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如此数以倍计的利益杠杆,无疑增强了企业节约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意识与动力,特别是倒逼企业调整生产用水方式,甚至通过加大投入、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变“要我节水”为“我要节水”。可以说,水资源税让企业等社会主体建立起一本明了的“用水账”:节约高效用水受益,不合理用水则成本高昂。这种利益杠杆的调节,实现了社会、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多赢。

在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中,实行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也能够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此外,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也是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类似的杠杆调节作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可以消除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资源税改革、环保税开征等,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整税制结构,理顺税费关系,培育地方税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税制的健全与完善,必将在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设立北京特派办 督查5省执行中央、国务院决策等
下一篇:开展跨区域机构设立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北京特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