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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取消审批 简化程序 持续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1-22     浏览次数: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相关政策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审批变登记:“秒变”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而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客户提供抵扣凭证,又能运用增值税链条的抵扣机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作为过渡性规定,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新《办法》在原有过渡性规定的基础上,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取消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表示,取消行政审批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利于营造促进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实现两个简化:办理手续更便捷 
    “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有利于实现办税资料的精简、办税时间的缩短和办税体验的改进。”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新《办法》的出台,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实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行政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确保将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与以往相比,新《办法》在办事程序上实现了两个“简化”,即办税资料和办税流程的简化,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更加方便快捷。 
    ——简化办税资料。按照过去的审批制,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果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5项资料。 
    实行登记制后,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的资料由以上6项减少为2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我们还开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需要带着税务登记证、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一切信息都由窗口人员代为在电脑系统中录入,不需要再手动填写办税资料。”大连市中山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介绍。 
    ——简化办税流程。在以前的审批制下,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批环节分属不同的部门,一窗通办岗受理后,还要层层上报审核,规定办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还要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新《办法》明确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只要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如果不符合填列要求或者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税务机关则会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新《办法》将资格认定改为登记制后,只需携带公司税务登记证件和公章就能办理。少了资料报送和审批等待,我们更省心了。”安徽省黄山市屯溪百家千味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璐感受到了税务机关简政放权的新气象。 
    适应税制改革:登记管理更科学 
    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新《办法》还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新《办法》对一些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和明确,是为了更好地与营改增等税制改革适应衔接。”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指出,新的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更加清晰和科学合理。 
    为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相适应,新《办法》对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进行了补充,明确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 
    “新《办法》在给纳税人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苏省常州市国税局总经济师崔晓宇认为,把该放的充分放下去,把该管的坚决管起来,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有利于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营造更加健康诚信的营商环境。 
    “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一放了之,新《办法》的出台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体现。”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从加强服务引导、实施有效监管、完善社会监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给予纳税人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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