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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进行申报纳税?来看最全指引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

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讲堂”公开课上,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二级巡视员陈东辉详解了疫情期间如何进行申报纳税。赶紧来了解下吧——

三部门: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等

陈东辉介绍,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普遍较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加之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到岗,这给2、3月份的申报和纳税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延长纳税申报期限、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

(一)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一是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称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作了两次延长,最后统一延长到了2月28日,据统计,绝大部分纳税人如期完成了申报;湖北省跨月延长至3月6日,并且在3月份还可以继续办理2月份的纳税申报。

二是延长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23日,到3月23日若仍实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再适当延长,届时省税务局可以在全省统一适当延长3月份征期,也可能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要求,仅在本省部分地区再适当延长,请大家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

(二)办理延期申报

在延长2月、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后,如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出现企业没有复工复产、办税人员没有到岗等情况,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可以在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申报的申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申请时只需要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具体的预缴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按规定考虑当地疫情和纳税人经营情况等合理确定。

三是纳税人要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需要特别向大家介绍的是,由于2月份正值疫情高峰,纳税申报受到的影响很大,为此,税务总局专门针对2月份征期采取了一项特殊措施: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四不”要求,即依法对这部分纳税人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省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相关事宜。具体操作请大家按照所在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此次疫情波及面广,很多企业因停产、停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符合以下两条之一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向省税务局(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出,也可以按规定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资料。提供资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疫情期间,为更好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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