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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推进定调稳妥,只字之差有深意 贾康:可能会迟到 但不会缺席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

近年来楼市上空一直悬着一只 “靴子”——房地产税。每年两会,房地产税的进程都引发各界关注,今年亦不例外。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一项中,《意见》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这与2018年相关表述相同,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房地产税的表述则是“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从“稳妥”到“稳步”,一度被解读为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或已有推进步骤。

如今,从“稳步”再回到“稳妥”,一字之差却别有深意。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向时代财经表示,“稳妥是一个更谨慎的词,(原因)还是感觉比较棘手、难度比较大,但是方向不变,改革的确定性和势在必行是没有变的。”

调控楼市不是立法初衷

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在艰难中推进。2013年,房地产税立法首次被提上日程,2015年被列入预备项目,2016年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到了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表示,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安排,但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

随后,从2018年的“稳妥推进”到2019年的“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的落地似乎越来越近了。2019年,继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后,3月8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再次提到房地产税法,称要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立的重大立法事项,制定房地产税法等多项立法的调研、起草都要加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对时代财经指出,房地产税包括房产开发、流通、保有等诸多环节,涉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诸多税种,其实施目标是为了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

我国目前现行的房产税于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以房屋为征税对象。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两者有一定的替代关系,但是不完全一样。房产税只针对商业性房产征税,对于自主物业暂时免征;房地产税一旦开征,则面向所有的房产,无论其是否属于商业性质。2016年5月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消失了,需要新的主体税种取而代之,房地产税就成为首选。”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林江对时代财经称。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律师看来,调控楼市并不是房地产税的立法初衷,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健全地方税体系,及通过对普通房产不征税、对大部分房产征收轻税、对少量奢侈性房产征收重税的方式调节和促进社会公平。

但房地产税还是多被认为是房产行业的重大利空。2019年3月8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再次提到房地产税法后,港股、内房股于当日全线大跌,恒生中国内地地产指数跌5.17%,多家龙头房企股价跌幅超5%。

“靴子”还难落地

关于房地产税的讨论已超过十年,而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房地产税的落地或许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牵头起草草案。对于重要税种的立法,在草案起草阶段、最迟在提交人大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常全国人大还会通过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专家论证、提出修改建议。融合公众和专家修改意见后的文本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读。” 叶永青律师对时代财经介绍到。

“理论上,房地产税法不属于基本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审议通过,但考虑到社会关注程度很高,也不能完全排除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可能性。”

他认为,房地产税一旦开征,由于整体税负上升对房地产产业链的利空、部分闲置房产被集中释放等原因,短期内可能导致房价下挫。但如果开征时间节点把控得精准,房地产税不会长期地、显著地对楼市造成不利影响。

在林江看来,房地产税一旦开征,短期内不一定会直接对楼市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房地产税出台后,会合并或取消原来征收的部分房地产相关税收,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从总体税负上说,房地产税的开征不一定会直接增加房产持有人的负担。

“但其影响是长期的,特别是目前我们还没有办法确定房地产税推出后的具体细节,如果不是简单地把现在征收的房产税及其他相关税种平移到房地产税,就可能增加税负。但税负增加是否一定导致房价下跌,答案也不确定,主要还是得看供需关系。如果购房者众多,持有房产的人并不担心房子卖不出去,卖房者会把房地产税负转嫁给购房者,从而导致房价不跌反升;反之,房价会下跌。”

而房地产税面临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诸多技术性问题,在叶永青律师看来,即便通过立法,房地产税在实施中也将面临两大难点,一是全面、透明的产权登记,二是房地产评估机制。

“这两点可谓是实行房地产税的基础性制度环境要素。特别是后者,由于目前以房地产评估值作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基本成为房地产税立法的共识,如何对全国不同地域的房地产进行估值,由哪一机构负责发布估值,以什么频率或周期进行重新估值等等,都是需要解答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表示2020年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来看,房地产税大概率不受此时间节点的倒逼。林江认为,今年人大会否讨论房地产税法的可能性皆为50%。

“应该推出的原因是,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比较大,急需通过开征房地产税这个地方税主体税种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但同样,如果疫情使购房者收入不稳定甚至下降,房地产税会让他们倍感供楼压力增大、购房意愿下降,进而导致房价下跌。因此我认为,应该在疫情基本结束、经济反弹迹象比较明显的时候再通过房地产税的立法。”

叶永青律师则表示,房地产依然在宏观经济中扮演重要作用,基于当前内外宏观经济形势,2-3年内房地产税不会真正落地。但3-5年内,不论是出于抑制资金进一步流向房地产市场的目的,还是出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优化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目的,房地产税都应当落地。

而在贾康看来,作为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中构建健康长效机制必须解决的基础性制度建设问题,房地产税并不存在法理上的硬障碍,一旦条件具备,还是应该积极地考虑推出它的立法程序。“‘稳妥推进’并不代表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不考虑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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