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这是海南自贸港的首张“零关税”清单,是针对企业生产自用的或者“两头在外”模式进行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的正面清单。
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第一批“零关税”原辅料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另外,“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出台,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引导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向海南集聚,夯实海南实体经济基础,促进服务业发展,推进自贸港建设。
今年6月1日公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将建立“一负三正”清单,包括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零关税”的负面清单;岛内企业用于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零关税”的正面清单;企业生产自用的或者“两头在外”模式进行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的正面清单;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正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