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也是受益者。通过生产、技术、服务和资本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在拥抱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拉住中国税收优惠“扶持之手”,可以进一步充实现金流、丰富研发资源、提升盈利能力。诚然,根据中国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合规水平,也是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必修课”。
商务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前5个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4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3%。其中,德国实际对华投资增长21.4%。作为北京中德经济技术合作先行示范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北京中德国际合作产业园(以下简称“中德产业园”)自成立以来,先后吸引了奔驰、宝马、博世、威乐水泵等60多户德资企业入驻。那么,当前外资企业在投资中国的过程中,应该高度关注哪些税收问题呢?近日,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中德产业园多家外资企业财税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关注最新政策,盘活企业流动资金
◎企业案例◎
A公司是一家中德合资企业,2021年入驻中德产业园,当年实现税费贡献超4亿元,单户税费贡献居中德产业园企业榜首。作为一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A公司已于6月初提出存量留抵退税申请,预计退税金额上亿元。企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把留抵退税款用于维持汽车产能,以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处理建议◎
据统计,中德产业园中,约25%的外资企业已经收到了留抵退税款。安永大中华区流转税合伙人刘宇表示,今年我国实施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在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但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而且提振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建议外资企业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盘活企业流动资金。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刘宇的提醒很有必要。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干部刘子路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外资企业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政策把握不准的情况。最具代表性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划型不准确。根据留抵退税政策和进度安排,满足行业条件要求的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的退税时间不同,划型标准有误会影响企业留抵退税申请的合规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工业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某德资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0人,拟按照此标准将自身划分为中型企业。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企业在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判断所属类型时,仅需考虑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这两项指标即可,从业人员不是企业划型的判定标准。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这家德资企业结合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标准可以确定为大型企业,并在最近提交了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申请。
外资企业因混淆划型口径,错误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的情况并非个例。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陈怡建议企业,在判断所属类型时,综合考虑其他文件规定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不同划型口径的差异,避免混用。企业在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应准确填报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严格按照划型标准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同时,14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部分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在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先申报了留抵退税,很难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可能影响退税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计税基础之一。企业取得留抵退税款,对其附加税费的计算也有影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刘宇提醒外资企业,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要注意扣除留抵退税部分,以免因申报不正确增加相关附加税费负担。
持续加大研发,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案例◎
B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承担某集团企业乘用车整车资源聚合和业务发展的功能。近两年,B公司启动了一个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研发成功可为后续燃料电池车量产进行技术储备。据企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的人工成本、直接研发投入达1600多万元。但是,随着项目研发的持续深入,B公司评估后认为,该项目无法转为无形资产。企业财务人员便向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咨询:此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了解B公司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后,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给予明确答复: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并非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判定条件。B公司就该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即使未形成无形资产,也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据了解,在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干部的辅导下,2021年B公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
◎处理建议◎
随着我国人才素质的提升、技术水平的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加上我国在技术研发方面充足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跨国公司看好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潜力,不断扩大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今年前5个月,我国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42.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税务高级经理张文辉说,目前,多数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成立研发中心,或将较为先进的技术研发工作安排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而享受我国鼓励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我国部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定、自行享受。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不具有高新技术的实力,却盲目追求高新技术企业的金招牌,通过伪造材料、财务数据和知识产权等方法成为“伪高新”,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张文辉认为,企业的技术够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底气也就更足。他建议在华外资企业,结合技术先进程度、研发创新程度、研发管理水平,综合评估自身是否满足知识产品所有权、科技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及研发配套管理等条件,如实享受鼓励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出现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情形,更要注意防范由此给企业带来的声誉损害。
“如果外资企业在华研发投入不足,还可能面临转让定价方面的税务风险。”安永大中华区转让定价合伙人张学渊分析,在传统的转让定价理念中,由于外资企业在华开展研发通常基于总部的决策和指引,因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果应归属总部。但是,结合当前国际税收规则和转让定价发展的趋势来看,各国税务机关对经济活动与利润创造的匹配给予了更多关注。
基于此,张学渊建议在华外资企业充分考虑自身对研发活动的贡献,比如研发项目是否为中国市场的特定需求而开展,企业是否完全独立或有更多自主权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研发成果未来的商业化是否需要中国企业深度参与推广等,与境外集团总部共同制定更为合理的转让定价安排,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
分配在华利润,合规享受协定待遇
◎企业案例◎
C公司主要从事安全防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不降反增。2021年,经集团董事会商议决定,拟将C公司2010年—2019年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德国投资方,合计金额4400余万元。作为境内支付方,C公司需要就这笔利润分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与德国投资方沟通后,双方结合中德税收协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由C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适用5%的协定优惠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处理建议◎
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科长王利军告诉记者,外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时,往往会遇到税收协定适用问题。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将“备案制”改为“备查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提高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与此同时,这种办理方式对企业准确把握协定适用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C公司向德国投资方分配股息,自行判断认为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便适用5%的优惠税率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部门开展协定待遇后续核查时发现,根据集团企业之间的约定,该德国投资方有义务在收到股息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另一家美国企业,不满足受益所有人认定条件。同时,中美税收协定中没有关于股息优惠税率的条款。因此,这笔股息分配不能享受协定待遇。由于双方约定,与股息分配相关的税款需由境内外资企业承担,最终C公司承担了德国投资方需要补缴的税款。
对此,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赵卫刚建议外资企业,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尽量在取得境外投资方所在国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等重要的备查资料后,再结合业务实际判断境外投资方能否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重点关注境外投资方是否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确保合规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双方均把握不准的事项,可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再行处理,以免引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