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川财建[2022]2号
各市(州)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税务、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交通运输、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降低企业负担
1.持续推进减税降费。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微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零收费标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2.促进降低经营成本。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对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ETC车辆和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分别给予30%、5%和免收通行费优惠。其中,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提高1个百分点,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二、着力缓解融资困难
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首贷、信用贷。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文产贷”等产品合作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实施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试点。支持市(州)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省级财政按照市(州)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4.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支持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的2%,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省级产业类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提高绩效考核权重。
三、着力培育市场主体
5.加大纾困资金支持。鼓励地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市(州)实际补助资金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各地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在现行最高上限内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标准。继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给予就业创业相关补贴。
6.引导激励创新发展。激励科技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省级财政按科技服务企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地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券服务中小微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市(州)补助额的60%据实补助。
7.支持市场拓展。对大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品及服务年累计超过1亿元,按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各级各部门主办的市场拓展活动,主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展位费按减50%收取,同级财政对费用减免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8.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9.优化经营发展环境。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允许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范围内、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鼓励各地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优先对中小企业孵化园等基础设施专项债券项目评审入库,优先安排“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组合融资项目发行。
10.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制定《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时支付账款,对经认定不及时支付款项的,在核定新增债务限额、“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下一篇: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郑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