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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从税收视角读懂财务管理新要求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

在财税领域,大家常说的一句话是“财税不分家”。这一点,在一个多月前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中体现得尤其明显。该文件虽然全文都在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如何规范收支管理、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但实际上与国有金融企业的税务管理密切相关。笔者提醒国有金融企业,应注意从税收视角读懂财务管理新要求,在规范财务事项的同时,做好税务合规管理与自查,确保各类涉税事项的合规、准确、合理。

及时开展税务自查

财金〔2022〕87号文件“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部分明确,金融企业应当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及时纠正不必要、不规范的支出。基于此,笔者建议金融企业注重自查,做好三方面的涉税事项:

——按照实际发生原则,准确扣除。根据财金〔2022〕87号文件,国有金融企业在纠正不必要、不规范支出时,应留存必要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的合理性——这与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一致。因此,对于在自查过程中账载的会议、论坛、培训等业务,国有金融企业需要留存必要的签到、现场影音资料、协议等相关辅证材料,证明会议、培训等实际发生。自查中,如发现计提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并且在以前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未进行对应处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对应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并及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

——厘清不得扣除费用,规范管理。财金〔2022〕87号文件明确,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个人待遇相关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这与我国当前相关税收政策要求比较一致。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增值税角度分析,企业用于个人消费购入事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等费用,理论上既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也不属于增值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购入业务,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如果经自查,国有金融企业发现以前年度或期间发生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并且在以前期间未进行对应处理,则企业所得税层面,应在对应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增值税层面,应及时在对应的期间转出进项税额,并及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

——履行扣缴义务,及时审核。财金〔2022〕87号文件用较大篇幅明确了金融企业的薪酬及福利管理。从自然人税收管理角度看,我国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因此,国有金融企业在规范履职待遇管理的同时,还应审核以前年度和当期为员工发放的现金性福利和非现金性福利等事项,是否均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基于监管要求,金融企业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第三方人员。这些人员在金融企业按规定标准取酬,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其实际取酬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事项,分别准确履行扣缴义务。同时,由于行业特点,金融企业各层级员工,除工资、薪金外,还可能存在业绩奖励、提成、基于岗位发放的差异化非货币性福利,以及金融企业的其他福利性支出等事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需要有效协调,确保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环节正确履行了“全员全额”的扣缴义务。

准备充足备查资料

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风险资产、核销资产等,需要有效防范风险。财金〔2022〕87号文件第二部分明确,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在税务管理方面,国有金融企业在处置不良资产、处理信用卡坏账业务和应收款损失等事项时,应做好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管理。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实施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基于此,存在资产损失的国有金融企业,应自行判定申报事项是否满足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进行判定。以国有金融企业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事项为例,国有金融企业发生的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如果希望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断被处置的不良资产是否属于“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在处置完成时,国有金融企业还应准确、完整地留存损失确定依据,以备检查。确定依据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

此外,财金〔2022〕87号文件还强调,对已核销资产仍享有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应当做到“账销案不销、追偿力不减、积极查线索、充分维权益”,定期检查追偿情况,切实履行清收职责。相应地,如果一些资产损失事项已经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并已扣除,但后续通过追债再次收回相关资产,国有金融企业需要在收回资产的当期,重新确认应税所得,并合规纳税。

提前做好税务规划

财金〔2022〕87号文件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投资与权益管理。一方面,要强化境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产风险;另一方面,要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发挥国有股东的管理监督作用。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国有金融企业在上述两个方面也需要做好相应税务安排。

在防范跨境资产风险方面,国有金融企业在税务管理上,需要全面测算跨境投资的税务成本、及时处理跨境涉税事项。实务中,很多金融企业在跨境投资过程中,常常因为业务设计不合理,造成境内主体控股境外主体,境外主体又再次投资境内业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境内主体的股息红利通过分配的方式最终回到控股母公司时,将面临源泉扣缴和境外所得的双重纳税义务。对此,国有金融企业应厘清控股关系,确保在境外设立的主体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可以享受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在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时,国有金融机构也需保证特殊出资方式下,出资人的税务合规管理。这些特殊的出资方式包括:作价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无偿划转等行为的涉税处理。实务中,一些国有资产的划拨以管理决策为主要依据,对税务处理的关注度不高,导致不少划转、划拨业务无法满足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出资决议之前,做好税务合规及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判定。一方面,对于拟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业务,研判该出资是否可以满足100%直接控股企业之间划转等情况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在逐级划拨业务中,应做好事前管理,如确保“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等时间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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