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支持金融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财税部门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本期对其中主要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供纳税人缴费人参考。
◆ 增值税优惠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
【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6号公告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操提示】金融机构应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金融机构在享受16号公告优惠时,可以按会计年度在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主要内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2023年9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实操提示】创新企业CDR,指的是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3.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简易计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主要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操提示】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主要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操提示】农户,指的是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所得税优惠
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实操提示】为支持存托凭证发展,试点期间存托凭证的税收政策原则上与A股市场税收政策保持一致。创新企业CDR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基于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居民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即被投资上市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投资者直接投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连续持有股票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否则不能适用免税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适用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仅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主要内容】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实操提示】3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3号公告主要惠及两个阶段,即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和REITs设立阶段。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实际运营业务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府补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购入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一般企业生产经营适用税收政策没有本质区别。
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主要内容】2023年9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9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实操提示】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时,须区分创新企业CDR是限售还是非限售存托凭证。
个人投资者转让的创新企业CDR必须是非限售存托凭证,才能适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转让限售存托凭证取得的所得,应比照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收入减除存托凭证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是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限售存托凭证,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其他税收优惠
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实操提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借款合同是13号公告规定的小额贷款合同。小额贷款,指的是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主要内容】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实操提示】证券交易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减半征收实施后,税率为万分之五。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为单边征收,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3.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印花税、契税及房土两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主要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操提示】纳税人适用优惠需要明确几个重要概念。一是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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