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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落定 实施细则或推迟出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0     浏览次数:

 7月8日,一名相关官员向本报记者透露,8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具体的执法机构可能确定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

  尽管还有20天就要正式实施,但是迄今为止,国务院法制办并未公布去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明确反垄断法的执法承担机构,因此虽然不少企业都非常关心这一法律,但是却又无从准备。

  前述官员表示,据他所知,三部委不会采用联合执法或者部级会商的机制,而是由经营者向三部门负责的机构分别递交材料,然后由三部委各自做出批复。

  中国新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处理的第一项申请有可能来自必和必拓。6月中旬,必和必拓曾经宣布稍晚将向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提交以1700亿美元收购力拓的申请。但是必和必拓并没有说明,它将申请提交给了中国哪一部门。按照最新《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在做出决定前,不得实施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

  三部委分头审批

  《反垄断法》总则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此外,总则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未正式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并未确定。

  这令大批企业感到困惑。“我们只能要求所有高管、法律部等相关人员,必须研读《反垄断法》条文和我们目前掌握的一切资料,但是无法展开更深一步的研究和培训。”一位跨国公司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此前,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负责对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要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分别提交申请报告。

  前述官员表示,按照他所掌握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在新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中,将主要负责价格部分。

  目前,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发改委。《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专售商品的价格和最低价格协议。《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另外一些行为,如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的审查和执法,包括此前外界关注较多的行政垄断,则可能仍然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可能将仍然继续负责这一部分的审批。

  商务部仍然将负责经营者集中的裁决,按照此前的机制,这一工作一直由商务部条法司下属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完成。

  但是不同的是,此前商务部进行的反垄断审批集中在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内资并购达到标准的,也必须提交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这个安排基本是考虑了各部委原有的机构人员和熟悉的工作领域,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有庞大的基层执法队伍,而商务部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较为熟悉。”GE中国法律顾问张兴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实施细则可能推迟出台

  此前,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包括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在内的不少人都认为,最好是设置一个独立、专业的权威机构,来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工作。

  “但是在目前的背景下,不太可能将三个部门的职能和机构全部拆分、重组,而是让三个部门继续延续自己的工作,现在的方案是行政调整成本最低的一个方案。”盛杰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个部门都将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设置还未出台,但是估计会包括负责政策制定和审查的各个部门,其办公室有可能设在商务部。

  盛杰民表示,目前外界非常关心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何时出台,但是此前法律界曾经有过法律实施细则在法律正式实施之后才发布的先例,因此,即使细则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8月1日反垄断大限之后出炉,也是正常情况。

  即便反垄断法实施各项细则能在本月出台,相关部委也需要一定时间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因此目前尚无法预料8月1日之后《反垄断法》具体实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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