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节水和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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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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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公布了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节能目录”和“环保目录”)(财税[2008]115号),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为了鼓励企业节约降耗和技术创新,从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列入“节能目录”和“环保目录”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支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据了解,列入新版“节能目录”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购置这些产品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性能参数和能效标准,并必须在指定领域应用。
新版“环保目录”,主要有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的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企业购置“节能目录”和“环保目录”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之前实施的外资企业的国家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而制定的。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两个目录的专用设备,并不再限定于国产设备。此外,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允许抵税,并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也给了企业一个含金量很大的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优惠也是有前提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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