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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11月21日发布2008年第97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实施重大调整。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对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公告视企业类别不同而区别适用“实转”和“空转”

    公告规定:暂停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以及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对于上述限制类商品,A类和B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C类企业仍实行100%“实转”管理。

    可以看出,暂停实行涉及44号公告所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全部出口类产品和进口类中的轻纺产品,共计2125个十位商品编码,占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总数的95%。据统计,上述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出口300亿美元,进口40亿美元。据测算,此项措施将帮助企业减少年资金占压约185亿元人民币。
       
    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商品,公告视企业类别不同而区别适用“实转”和“空转”

    公告规定: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A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C类企业实行100%“实转”管理。


    关于中西部地区限制类商品的台账管理

    公告规定: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仍按44号公告规定实行“空转”管理。
       
    关于取消家具作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规定

    公告规定:将家具(公告附件2)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剔除。也就是说公告取消了44号公告中家具作为限制类商品的规定。附件2中所列家具涉及17个海关税号的商品。


    关于公告实施过渡期的规定

   公告规定: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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