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发展债券市场,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并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等扶持政策,以及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等。为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的范围、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出租生产设备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是其重要服务对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并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商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进而促进扩大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支持汽车产业振兴。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核准程序、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等事宜,仍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