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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重发证券监管部门事业性收费标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5-28     浏览次数:

  发改委、财政部今日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对沪、深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发改委网站的通知称,在证券市场监管费方面,除上述标准外,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期货市场监管费方面,证监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发改委的通知称,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还称,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此外,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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