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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将出台 选址分类多有争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3-28     浏览次数:

  本报获悉,由环保部牵头修订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已经通过国务院批准,将于近期发布。

  但标准对垃圾分类收集、垃圾焚烧厂选址和有害物的排放限制的变动,多位环保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虽然较修订前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分类不清,体系不明确和选址细节不具体等问题。

  选址之难

  2009年底,广东番禹垃圾焚烧项目因居民反对而停建,这是国内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引起的最大的一次民间争议。

  此后,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十分谨慎。去年11月中旬,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针对2001年发布的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修订后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进行了改动。

  根据此前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新的标准则在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同时,添加了一条新的要求:选址应通过合法、科学的选址程序进行选择、确定,厂址应该在对至少三个备选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进行比较、确定。

  对此,标准的编制说明解释称,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投资和工程量巨大,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当结合本地发展的长远规划,包括区域性环境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场址争议,保护城乡居民健康。在场址的位置确定时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通过对生活垃圾堆存过程的恶臭、堆存过程的渗滤液、焚烧烟气污染物、焚烧飞灰等因素对周围环境、人群健康及其生活、生产活动的影响以及周围居民心理接受程度的综合评价,结合环境风险评价得出结论。

  “如果备选的这些都不理想呢?”在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看来,新的变化虽然增加了备选厂址的选择,但对这些厂址的前期甄选和环境论证却没有详细的配套规定,更重要的是缺少公众的“互动”环节。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示,对于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重要的不是三个里面选一个,而是要对这些备选的地址进行公开的论证,选址的确定应该涉及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的参与。“首先,要出具一个备选地址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案,然后要对公众进行开放性的听证,遗憾的是新的标准都没有提及。”

  不仅如此,对于坊间提出的垃圾焚烧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与居民区有一定的距离设定规定,新标准也没有涉及。

  据记者了解,目前对于垃圾焚烧项目与居民区的最小边界规定只有2008年9月,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所涉及,其强调“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同时要求“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边界距离设定可以不硬性规定,因为每个地区的垃圾情况不同,产生的垃圾焚烧排放物也不同,但是选址时需要通过测定,确定一个边界值,在此范围内不能建焚烧厂。”李波称。

  分类收集需细化

  除了选址的争议,垃圾焚烧的分类收集也备受关注,现行的标准并没有分类收集的要求,此次标准的修订,则添加了在焚烧前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描述为 “生活垃圾在入炉焚烧之前,宜采取相关措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热值,降低含水率并减少污染风险”,编制说明将其中的“宜采取相关措施”解释为采取“分类收集等必要措施”。

  “这种添加方向是好的,但是过于简单,垃圾分类收集需要庞大的运行体系供应,这需要公众的分类投放、运输的分类、焚烧企业的收集,甚至要求食品和生活用品等的生产企业也要在产品上进行分类提示,所以说这是多方参与的集合,如果焚烧前端都没有形成良好的规范体系和规定,而只对焚烧提出分类的要求,不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马军建议,新标准提出的同时应该考虑完善和建立社会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体系,“不只是写进去,而是要制订如何具体落实和责任的细化和分工。”

  此外,新的标准还提出了焚烧设备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NOx、HCl、烟尘、SO2要进行连续监测的要求等。其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特别是对人体具有致癌伤害的二英提出了新的限值要求。

  根据新规,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的二英根据单台炉规模的不同,限值在0.1-0.5ngTEQ/m3区间,而此前2002年的旧标,此限值为1.0ngTEQ/m3。

  不仅如此,新标还对包括二英在内的烟气污染物提出了过渡期限。在2013年7月1日前,二英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实行之前1.0ngTEQ/m3的排放限值,之后现有和新建的焚烧炉同时执行0.1-0.5ngTEQ/m3的新排放限制。

  “新限值在此前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也更为严格,现在美国的限值标准是0.2ngTEQ/m3,欧盟的标准是 0.1ngTEQ/m3,我们的标准已经非常接近。”一位不愿具名的环保组织负责人表示,但是严格的数值需要完善的监督和监管,数值应保证真实和定时公开。

  记者看到,在新标中对于限值的监督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进行,同时要求垃圾焚烧厂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除了由环保部门和企业进行监督外,应对周边居民进行焚烧排放的定期信息公布,确保公众的监督。”上述负责人表示。

  新标后的企业追加投资

  不管是焚烧厂的选址,还是排放限值的大幅提高,对于垃圾焚烧经营企业来说,将面临新的考验。

  新标准编制说明算了一笔账,实施修订后的标准,将在脱硝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监测费用等方面追加投资73亿元左右。

  脱硝投资方面,根据2008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数据,中国目前建有生活垃圾焚烧厂90座,按照每座焚烧厂建设一套脱硝设施,需建设90套烟气脱硝设施。而焚烧厂平均规模为573吨/日,总投资在4亿元左右。焚烧设施的烟气处理系统建设成本是总投资的30-50%,其中烟气脱硝占总投资的10-15%,由此估算,单套烟气脱硝设施的建设成本在4000-6000万元,所以90套设备就需要追加投资36-54亿元。

  其他烟气处理设施投资方面,由于部分地区小型焚烧设施往往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按照10%计算,则至“十一五”44末共有8座,焚烧设施的烟气处理系统建设成本是总投资的30-50%,建设成本按照3亿元计算,则需要增加烟气处理设施投资为7.2-12亿元。

  执行本标准后,还将增加烟气中烟尘、SO2、NOx、O2、温度等参数的在线监测系统,根据国内某一设备公司提供的数据,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需要增加投资7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550万元。增加运行费用10万元/年。90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则需要增加建设投资6.3亿元。

  此外,运行成本将增加氨气的消耗,对于日处理600吨/日的焚烧厂,氨气的费用为5200元/日,相当于每吨垃圾的处理费用增加近10元。而运行过程中需要增加二英的检测频次,1个二英样品(3次/样)的检测费用数万元,因此,若要达到本标准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垃圾焚烧处理的监测费用。

  “不仅是追加投资,新建焚烧厂也需要大量的投资,仅设备投资就需要10亿元左右。”李波表示,如果大量新建焚烧厂,不仅投资巨大,而且还有投资回收的风险,“由于当前没有很好的焚烧前端控制,垃圾量较大,于是大量上马焚烧厂,等将来开展垃圾减量化的前端控制,包括施行垃圾分类和收集后,这些垃圾厂就会大量过剩,对于投资经营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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